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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市场监视办理局公布一则行政惩罚信息,上海来伊份食物连锁谋划有限公司环镇北路店(下称“当事人”)因谋划跨越保质期的食物,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视办理局罚款1万元并充公违法所得110.9元。
行政惩罚决议书显示,2022年6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视办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应在环镇北路*号上海来伊份食物连锁谋划有限公司环镇北路店采办的逐日坚果已过时。接到举报后,上海市宝xxxxx山区市场监视办理局法律职员至现场核实,该店店长确认确有消费者于2022年6月18日采办了“来伊份”逐日坚果(5坚果仁+4瓜果成品)30日装(750克、原价169元),出产日期是2021.12.13,保质期180天,已过时。现场未查见有上述商品。2022年7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视办理局对该店涉嫌谋划跨越保质期的食物的举动举行立案查xxxxx询拜访。经由过程现场查抄、扣问当事人等方法,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举动。
经查明:2022年6月18日,当事人售出“来伊份”逐日坚果(5坚果仁+4瓜果成品)30日装(750克、原价169元)1盒,出产日期为:2021.12.13,保质期180天,已跨越保质期。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商品召回并作烧毁处置。当事人违法谋划的食物货值金额169元,违法所得110.9元。
当事人谋划跨越保质期的食物的举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制止出产谋划以下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干产物:(十)标注子虚出产日期、保质期或跨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划定。
鉴于当事人当真共同查询拜访,自动供给质料,交代违法究竟,而且当即遏xxxxx制违法举动,踊跃解除违法举动风险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理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一)自动解除或减轻违法举动风险后果的”的划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视办理局决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划定,除责令当事人当即更正违法举动外,决议惩罚以下:1、充公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玖角;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壹拾元玖角。
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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